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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分钟了解田园房舍庄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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庄园 [zhuāng yuán]

田园房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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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阅专家李宗秀

庄园,指乡村的田园房舍;大面积的田庄。中国古代包括有住所、园林和农田的建筑组群。根据庄园主的地位,庄园有不同的名称。皇室的为皇庄,称苑、宫庄、王庄等;贵族、官吏、地主的为私庄,称墅、别墅、别业、别庄等;属于寺庙的称常住庄。中世纪英、法等国出现带有防御设施的庄园宅邸,宅邸中的大厅为庄园主的会议厅和佃户集会的场所。[2]

中文名

庄园

中国

吐蕃亡国后,各地教派割据,政教合一,出现很多庄园。

日本

在古代日本是指由贵族、大寺院、神社所占有,具有经济效益的领地。

庄园制度的出现,在政治上,削弱了天皇和朝廷的中央集权。在经济上,促进了古代日本各地区的发展。在镰仓幕府时代幕府宣称拥有庄园所有权,并派管事(日语称地头)到各地去征税。日本战国时期的大名加强了对土地所有权的控制,庄园制度随之消失。

背景

天皇和朝廷,分别于723年和743年,颁布了鼓励开垦耕地的《三世一身法》和《垦田水世私财法》。

756年,为了减轻农民的生活压力,朝廷将农民的杂徭时间减半,并免除当年的调、庸。因此,农民的生活环境得到改善,于是有更大动力从事耕作。

然而,这些原为改善农民生活的新政策,最大得益者并非农民,而是贵族、大寺院和神社。这些集团掌握着政治权力以及社会财富。在开辟土地的事业上,他们占有主要的农业生产工具,包括镐、镰等。

政策给予这些利益集团更多机会扩大自己的地方势力,让他们借机大肆圈占荒地和山林野地,并驱使自家的奴婢、负债的农民和逃亡而来的外地农民进行大规模的开垦。

这些利益集团,往往在新开辟的土地中,建立住宅和仓库,私家庄园由此而形成。

这些庄园不断为庄园主提供收入。庄园主为了进一步增强实力,于是采用强买或霸占等方式,肆意侵吞周边的国有土地,以及原属农民的土地。

欧洲中古时期的庄园

庄园(manor),是中世纪欧洲基本经济单位。当时因城市毁坏、商业衰退,欧洲经济,沦为自给自足的农业型态,经济关系也是以劳务交换、以物易物为主。

庄园生产包括粮食、衣物、工具等各项生活所需,是一个农村共同体,也是一个自治的政治单位,内有耕地、公地、教堂、领主邸第与农奴住宅等。庄园土地属领主拥有,农奴负责耕作。领主与农奴之间有互相约定的权利与义务──农奴提供劳役、耕作、缴税;而领主则必须分给土地、提供保护、执行司法。领主在庄园中设置的生产设施,如磨坊、烤炉与榨酒设备,农奴必须付费使用。

农奴(serf)身分介于自由人与奴隶之间。人身自由并没完全失去,但身分又附着于土地。倘无领主同意,不可任意离开庄园,故其非完全的自由人。虽然农奴自由受限制,且生活艰苦,但有一定的保障。农奴只要履行义务,就可以世代耕作土地;一旦遇到困难,领主亦有义务提供适当的协助。

随着中古时代的发展,农耕技术逐渐改变了农奴的生活。粮食生产的增加,使过剩的农产品得以出售,农奴的收入因而增加,可以藉此用金钱买回自由。到了中古末期,西欧就只剩下少数的农奴。

最普遍的封地,是拥有称为庄园的土地。在中古时代,一个庄园会有九个家庭在田里工作,以生产粮食养活自己并提供食物给第十个家庭,好让他们从事其它劳务。(在今天的美国,这种供需关系在其他领域上的比例大约是一百比一。)

典型的庄园中有一幢大屋或城堡,由田地、农舍、牧场和林地所包围,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庄园都能自给自足。一些剩余的日用品可以与其他庄园作贸易以互补不足。随着中古时代演进以及城镇市场的发展,庄园开始变得专业化,能够更有效地生产少数几种商品,有些庄园会专门生产起士、猪只、葡萄酒或蔬菜来维持生计。

庄园的主人(地主)与他的家族、工人和侍从住在庄园的大屋或城堡中。侍从由骑士和专业的士兵构成,用以提供防卫并随时准备为大领主执行封建的军事义务。庄园越大,侍从就越多。

庄园的主要人口是非贵族和非专业的农民。大部分的农场工人为农奴,必须每个礼拜花费大半的时间在领主的土地上工作,以